南京中医药大学师德师风
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南京中医药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教师道德风尚,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国家和江苏省关于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党政管理、教辅服务等工作的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南京中医药大学师德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领导、组织、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失范行为的核查与处理实施日常工作;各学院(部)师德建设工作小组是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
第四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严管与厚爱、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师德师风负面清单
第五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行为准则等规定,以及南京中医药大学有关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要求,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危害国家统一、伤害国家尊严和民族情感;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学校、师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传播低级庸俗文化,散布宣传其他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 传播错误观点;传播非法出版物;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侵犯、泄露他人隐私;违反保密制度的泄密行为。
(四)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在校园内传播宗教思想或开展宗教活动。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七)讽刺、侮辱、恐吓、威胁、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或他人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以多种形式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九)隐瞒应向党组织、学校和所在单位如实说明的事项;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影响公正、公平、公开的行为。
(十)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买卖论文、代写代投论文,伪造数据、资料、文献、注释、结论,或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作假行为;经相关机构认定存在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科研成果;违反论文署名规范;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等;违规使用科研经费。
(十一)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学校标识、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和学校校纪校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情形。
教师如有上述情形,根据其情节、后果及影响等,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第三章 监督与受理
第六条 各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公开的监督平台向办公室举报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对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由办公室根据各职能部门管辖范围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分工合作。
第七条 各学院(部)在接到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并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并于2个工作日内提交涉事教师失范行为情况汇报。
第八条 举报内容应包括举报对象的姓名、所在单位等身份信息,以及涉嫌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相关证据或者明确的线索等。支持和保护实名举报,举报人信息将予以绝对保密。
第九条 对于有明确举报对象且有其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具体事实、证据或者明确线索的举报,予以受理。
第十条 对于没有明确的对象、事实和证据的举报或举报事项已处理,举报人在无新证据或者新线索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理由重复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调查与审核
第十一条 调查程序及要求
(一)办公室收到举报或其他相关单位关于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申请后,协调牵头调查机构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工作,必要时直接参与调查。相关单位成立调查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人员应充分听取被调查教师的陈述和申辩,调查期间,被调查教师所在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暂停其作为教师的部分或一切教学、科研、行政服务等工作。
(二)相关单位应认真做好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情况,举报人、证人、涉事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三)调查工作完成后,调查组应及时形成调查报告(包括调查组成员、调查时间、地点、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主要证据、行为当事人确认、调查结论等),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
第十二条 审核程序及要求
(一)办公室收到书面调查报告后,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核查。办公室根据核查结果,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形成核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委员会审议;对于存在问题的,协调相关牵头机构组织进一步调查核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调查核查报告。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委员会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审议,并对涉事教师做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三)校党委常委会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最终审定,做出对涉事教师的行为认定结论和处理决定,需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与审核必须遵循保密原则,在未形成定论前,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办公室要对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做好存档管理工作。
第五章 处理与申诉
第十四条 学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实行“一票否决制”。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予以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外,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除聘用合同。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适用本条第(一)(二)项规定予以处理外,还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并调离教师岗位或终止教师岗位聘用协议。
(四)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有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记录,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等以上情形之一的涉事教师,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第十六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办公室将最终书面行为认定结论和处理处分决定送达涉事教师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送达教师本人签收,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学校师德档案。处理决定可视其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受处理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复核。办公室根据处理决定权限,提请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自办公室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事件情节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日。提交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前30日内,由被处理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其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办公室;经委员会批准,作出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理决定的范围内宣布;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学校师德档案,其他有关材料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单独存档。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师德师风情况定期自查、报备工作。各单位应于每年初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年的师德师风自查情况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或涉事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二)与被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部)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严肃对待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工作,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教育宣传、预防等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或发现问题线索后故意隐瞒不报;
(三)未按要求开展调查或配合调查,或调查工作中出现较为严重的工作失误、违反工作纪律等现象;
(四)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五)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六)多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七)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三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