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处关于收取教职工新学历学位材料的通知

2019-09-02 浏览次数:3

各部门、各单位:

新学期开始后,部分教职工的学历、学位情况发生了变化,为及时更新档案,请相关教职工将新取得的学历学位相关证明材料交人力资源处档案室归档,如不能提交则学历学位不能认定。相关要求如下:

1、大学本(专)科学历须要有高校学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2、硕士研究生学历须有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硕士研究生登记表、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硕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硕士学位决定及有关材料,参加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学历材料中还应有专家推荐书;

3、博士研究生学历须有专家推荐书、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博士研究生登记表、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博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博士学位决定及有关材料;

4、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的,须有学位课程进修成绩单、国家统考科目统考成绩单、授予硕士学位决定及有关材料;

5、获得党校学历的, 须有学历证明、学员登记表、学员成绩表和学员毕业鉴定表;

6、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联系人:韩钟;联系电话:85811056。

  

 

人力资源处

2019年9月2日